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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人民网北京7月2日电(董兆瑞)今天下午,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岳就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做了说明。
王岳表示,新发地聚集性疫情能在短时间取得成效,与全市各行各业落实四方责任防控密不可分。1月份,北京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而这四方责任中的基础便是个人责任,如果个人责任落实到位,可以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而防控效果也会达到最佳。
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绝大多数市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和政府的要求,依法依规防控,为首都疫情防控做出了努力和牺牲。但是,也确有极个别市民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比如,在隔离期间不按规定进行隔离管控,随意走动,甚至仍然参加聚餐、聚集;进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离期间有发热等症状不及时报告等现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承担三种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如果上述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是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造谣、散布谣言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是刑事责任。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王岳表示,做好首都疫情防控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履行好个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才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