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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20年03月04日     阅读: 1169 次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卫计办发〔2017〕381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

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夏医科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委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局《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助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5〕118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12号)

       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我委制定了《宁夏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夏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宁夏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开展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是助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医疗服务均等化和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以基层卫生计生适宜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应用、规范为重点,培育和建设一批有特色、有影响的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从2017年起,逐步建立起涵盖区、市、县、乡、村一体化的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网络,全区计划建成20个以上的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依托示范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形成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长效机制,更好的服务于城乡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分级诊疗制度。

二、建设原则及要求

(一)基地建设。原则上以区级或市级(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本单位专业科室、医疗集团成员单位或辖区范围内至少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开展示范基地建设。

(二)基地建设类别。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初步分为十大类,分别是:急救类、慢性病类、外科常见病多发病类、妇女儿童类、中医类、眼耳鼻喉皮肤病类、公共卫生类、康复护理类、计生类和其他类,并视情况逐步扩大基地类别。

(三)基地建设内容。

1.按照“安全、有效、简便、经济”的原则,将符合我区卫生服务需求的适宜技术推广到基层,应用到防病治病第一线。推广的适宜技术可以从自治区医药卫生科技奖、市及市级以上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项目和我委卫生计生重点研究课题项目中选择;也可以引进区外已经推广但在我区尚未开展的项目;我委将建立卫生计生适宜技术库,根据推广应用效果逐步更新完善。

2.坚持以基层需求为导向,充分了解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技术现状和推广应用需求,采取定点(定人)帮扶、专项培训、巡回医疗等形式组织技术推广。

3.建立健全符合技术推广要求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技术转入评价体系,提高基层卫生计生技术应用的规范性,培养一批基层服务实用性人才和卫生计生技术推广应用人才队伍。

4.建立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示范基地及联合体单位的有效合作与管理,制定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重视基地基础设施设备、人力物力的投入保障,提高示范基地整体能力和水平。

三、申报条件。

(一)资质要求。牵头单位及联合体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有较好的卫生计生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基础,有开展与申报建设基地类别相适应的设施、条件和人员,能为适宜技术项目推广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二)技术要求。本专业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区内领先或先进水平;获得市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鉴定;近5年来至少推广1项卫生计生技术,成果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三)人员要求。基地负责人一般应为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志愿为基层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并能保证工作时间。基地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联合体单位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遴选。示范基地推广的适宜技术应符合基地建设类型,适合当地群众医疗技术服务需求,具有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具有规范的成文资料。基地在建设期内每年至少推广2项技术,所有技术均应覆盖至基地联合体单位,技术应用时间不少于2年,临床技术应用例数不少于100例。经评估合格的基地推广技术列入宁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库。

四、组织管理

(一)申报评审。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每个牵头单位可以按类别申报1-2个示范基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申报的示范基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及时向全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公布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评审结果。

(二)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共同建设的原则,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示范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牵头单位负责示范基地建设的组织实施、专业评审、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联合体单位负责适宜技术的推广实施。

(三)管理机制。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周期三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每3年组织一次复评。如发现与示范基地不符的情况,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视其情节,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示范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示范基地应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明确所属联合体单位职责。同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基地建设管理方案,并逐步建立完善基地建设管理的工作制度、激励制度、检查制度、档案制度。

(二)经费保障。对评审确定的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我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及所属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项目配套经费。

(三)奖励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将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加分项,并作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的优先条件,其专业人员基层工作的时间可累积计入“凡晋必下”的时间。

六 、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支持鼓励本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示范基地和示范基地联合体建设,通过开展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诊治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基地或示范基地联合体申报工作,认真组织成熟的卫生计生适宜技术在基层推广。批准命名的示范基地或示范基地联合体单位要为适宜技术推广团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保证适宜技术推广工作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三)示范基地和示范基地联合体单位要制定适宜技术推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按要求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建立年度检查评估制度,及时总结适宜技术推广成果;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教处。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教处 郑华 贾春妮

联系电话:0951-5054759

附件:

1.宁夏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申报书(试行).docx

2.宁夏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评分指标(试行)docx